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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7-1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解读:这四个法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生产者的禁止性行为。以假充真,就是以A产品冒充B产品生产销售,常见的假酒、假烟等都是假冒产品。以次充好,就是以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等级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从而谋取更高的利润。例如某品牌酒有100元、300元、800元不同等级的产品,如果用100元的酒冒充800元的酒就是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就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标准,而冒充合格商品进行销售。一般来说,对此种违法行为的定性,需要由专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消费者在生产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违法行为,可向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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