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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9-1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解读:特种设备大多在高温高压高速下运行,与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息息相关,国家对特种设备一直采取特殊的监管制度。该条款对特种设备的范围、种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三个方面做了变化:一是从环节上看,该法首次将“经营”纳入到监管范围,从而实现特种设备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的监管方式;二是从种类上看,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从而能够实现对新出现的特种设备监管的全覆盖;三是监管方式上采用目录式管理,对特种设备是否姓“特”,可以对照目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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