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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10-2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解读:与原《条例》相比,特种设备许可的生产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也就是特种设备全过程许可,从而保证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而且许可涉及的产品仅仅对特种设备,即最终的特种设备成品,不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该法对许可条件只做了最原则的规定:人、场地、制度,具体实施将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要求。责任主体是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相应活动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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