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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19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企业实地核查时限的规定。所谓核查时限是指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至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做出实地核查结果的时限。关于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应当由审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书面形式是指不能以口头告知的方式,而是要以正规格式、日期、签字等形式的文书向企业告知。如果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制度,具有说服功能、自律功能、保护功能、证明功能和引导功能,是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具体要求和程序保障,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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