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镇)质监复终字〔2017〕3号
 
  申请人:杨美
  文书送达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邮政局
  被申请人: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镇江市新区通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美对被申请人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淘宝商城“焱牌工厂店”销售的电钻涉嫌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调查的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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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