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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工作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8-01-2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加强镇江香醋的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管理,2017年,全市质监系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开展了一系列监管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全年有关工作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注册使用“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28家,其中丹阳12家、丹徒12家、句容3家、京口1家。全年新增1家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江苏沐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家单位进行相关信息变更(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均已在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76号文件上公告。

  二、 检查情况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镇江香醋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分别于6月和12月对全市所有注册登记的镇江香醋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检查人员重点对照《“镇江香(陈)醋”专用标志申请企业执行标志条件现场审查细则》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GB/T18623新修订内容的落实情况,并对相关的厂房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督导。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组织完善、生产与检验设备配备齐全,能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同时,恒顺、恒康、春光、刘恒记等生产企业已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标识。检查中也发现,丹徒区一公司长期未生产“镇江香(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市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企业做出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对镇江香(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各生产单位应将年度自查报告及有关表格上报。全市28家企业共上报27份材料,其中丹徒11家,丹阳12家,句容3家,京口1家。

  三、 主要问题

  1、资料档案不完善。部分企业存在原料及产品出入库台帐记录不完善、陈酿工序未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缺失等情况,对原料质量控制不力,不能体现全程质量管理控制。

  2、标签使用不规范。部分企业专用标志未规范使用标志,在公告之外的产品上、受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台账不全,缺少专用标志的印刷时间、地点、数量等资料,也未与其他产品明显分开,无法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有效追溯。

  3、其他问题。个别企业生产环境有待改善,关键节点人员水平还不高,有的企业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后,未及时申报信息变更等。

  四、 下一步工作

  1、落实整改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跟踪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镇江香醋生产企业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完善相关记录,落实风险防控,及时完成问题整改,保证产品质量。

  2、实施常态化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地理标志生产单位的日常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注重对“镇江香(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力度,帮助辖区内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地方特色产品品牌发展。

  2018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镇江香醋地标监管工作,严把地标申请关,规范标志使用企业的行为,推动欧盟标志的国际化运用,不断提升镇江香醋产业发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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