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5】37号),设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拟定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活动;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协调跨区域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举报、投诉、申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指导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的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